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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495号原告潘某,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兴国县。被告曾某,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