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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盛食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谢绍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食森商贸有限公司,谢绍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692号原告:青岛盛食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401-3。法定代表人:曲梅玲,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爱红,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谢绍清,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莱阳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盛食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绍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食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承担。���判长邹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