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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都文孝与蔡啟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文孝,蔡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334号申请人都文孝,1970年10月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啟春,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文孝与被执行人蔡啟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啟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期间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33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