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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820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58岁。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9岁。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