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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7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朝忠,符智健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C}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7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朝忠,男,1992年9月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智健,男,1994年7月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伙同“阿雨”(另案处理)、“阿红”(另案处理)到东方市红泉农场十一队3号林段内盗伐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林木,“阿雨”、“阿红”负责用油锯锯林木、符朝忠、符智健负责将林木堆放好后,由符朝忠到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雇佣一辆农用四轮车装卸盗伐好的林木。在符朝忠等人将盗伐的桉树林木装车的过程中,被红泉农场保安员陶某布、陈某建等人发现并制止,符朝忠等人持木棍殴打陶某布、陈某建后逃离现场。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布左下肢的损伤,已达轻微伤,陈某建左上肢的损伤,已达轻微伤。经东方市林业局对盗伐林木现场调查评估,被盗伐桉树林木共35株,林木蓄积量为11.536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盗伐林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将他人殴打致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伙同“阿雨”(另案处理)、“阿红”(另案处理)到东方市红泉农场十一队3号林段内盗伐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林木,“阿雨”、“阿红”负责用油锯锯林木、符朝忠、符智健负责将林木堆放好后,由符朝忠到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雇佣一辆农用四轮车装运盗伐好的林木。在符朝忠等人将盗伐的桉树林木装车的过程中,被红泉农场保安员陶某布、陈某建等人发现并制止,符朝忠等人持木棍殴打陶某布、陈某建后逃离现场。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布左下肢的损伤,已达轻微伤,陈某建左上肢的损伤,已达轻微伤。经东方市林业局对盗伐林木现场调查评估,被盗伐桉树林木共35株,林木蓄积量为11.5364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称其涉嫌盗伐林木。2016年7月22日,符朝忠、符智健赔偿陶某布、陈某建医疗费4000元。2016年7月26日,符朝忠、符智健赔偿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坝分公司经济损失9300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坝分公司鉴于二被告人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与其家属多次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泉分公司十一队国有林权属核定图》《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证人周某平、文某师、刘某东的证言,被害人陶某布、陈某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海南广坝橡胶分公司红泉作业区11队3号林段被伐林木现场调查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朝忠、符智健与同伙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朝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符智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王 超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