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晓俊、池和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俊,池和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俊,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池和谋,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7月25日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598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和谋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