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二宝与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宝,魏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杨二宝,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魏文秀,女,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杨二宝与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文秀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文秀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