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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二宝与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宝,魏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杨二宝,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魏文秀,女,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杨二宝与魏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文秀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文秀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