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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4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暂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安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3月28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邱家女姑宏镇加油站南侧一无名公寓205房间内,容留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某克诚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邱家女姑宏镇加油站南侧一无名公寓205房间内,容留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邱家女姑村其租赁房屋内,容留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该系主动供述型自首,建议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