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康娟娟与刘随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娟娟,刘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799号申请执行人:康娟娟,女,1986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随军,男,1982年7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康娟娟与被执行人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4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随军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随军存款人民币3620元(其中执行款35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泽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