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志星与珄方(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星,珄方(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205号原告张志星。被告再珄方(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101号7幢1409室。法定代表人陈德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星诉被告再珄方(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