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祥,赵树平,郝亚亚,闫海龙,李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43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忠祥,男。被执行人赵树平,男。被执行人郝亚亚,男。被执行人闫海龙,男。被执行人李笑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忠祥、赵树平、郝亚亚、闫海龙、李笑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内0624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内0624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达 古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