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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毛家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毛家元,郑加斌,田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5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传胜,单位员工。被告:毛家元,居民。被告:郑加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地,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毛家元、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港支行至调解主文前)的委托代理人杨传胜,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家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东港支行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毛家元因个人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合同期限三年。首笔借款于2013年4月27日发放,于2014年4月26日到期。到期回收后,于2014年9月5日发放,至2015年9月4日到期。借款由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毛家元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至今尚欠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毛家元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地辩称:因企业经营困难,无偿还能力。被告郑加斌辩称:因生意原因暂无偿还能力,申请延期偿还。案经送达,被告毛家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被告毛家元因个人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合同期限三年,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借款利率按当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一年。被告郑加斌、被告田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告毛家元发放借款5万元,借款凭证记载利率为年利率9%。被告田地于2014年4月26日到期偿还上述5万元。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田地发放贷款5万元,至2015年9月4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毛家元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至今尚欠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记账凭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家元、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上述借款、保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严格依约行使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毛家元发放了合同约定的贷款,适当履行了合同。被告毛家元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然其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毛家元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作为诉争借款保证人,应对诉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毛家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家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随本付清)。二、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地、被告郑加斌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毛家元追偿的权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桂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