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8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被告: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强发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