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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霞与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阳光城市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阳光城市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04号原告刘霞。委托代理人周海亮。被告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阳光城市店,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B区276、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86618747N)。负责人何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阳光城市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刘霞预交),由刘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