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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89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添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33312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44434元并全部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维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