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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仕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1年3月,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经批准在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占用11132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占用1673平方米土地,其中所占土地23平方米位于村庄用地范围内,20平方米位于属于允许建设区,均符合大慈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30平方米为农用地,属于有条件建设区,建有房屋占地面积692平方米、建筑面积692平方米,不符合大慈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73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692平方米的房屋和263平方米的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23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20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163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149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13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人民币41495元。2016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8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仅拆除263平方米水泥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晶顺饰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7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692平方米房屋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大慈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