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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109执第6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与被执行人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与被执行人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一致同意以房抵债,即由被执行人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用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中和街237号的楼房一幢(该房尚未办理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邕国用xxxx号,土地使用者何吉全,地号77)抵消所欠申请执行人林积群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3097元。二、由被执行人何吉全与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该房屋的移交,该房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之后,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中和街xxx号的楼房一幢即属申请执行人林积群所有,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不再对该房享任何权利。但今后若能办理房产证,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需积极协助林积群办理。三、(2016)桂0109执第65号的申请执行费3097元由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代被执行人交至法院。四、在该房屋移交手续办妥交接之后,申请人林积群向法院出示书面意见,同意结案。协议第一、二项内容已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完毕,第三项内容即(2016)桂0109执第65号的申请执行费3097元由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代被执行人交至法院,林积群已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案执行费3097元交给被执行人何乾利,让其交至法院,但被执行人何乾利收到此款后迟迟不交到本院,经本案主办法官多次电话催促,直到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何乾利才将3100元交至本院。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积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097元已由被执行人何乾利交纳(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于2016年6月28日将3097元交给被执行人何乾利,让其代交本案执行申请费,直到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何乾利才将该款交至本院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6)桂0109执第65号申请执行人林积群与被执行人何吉全、黄海燕、何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杨宏润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