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凯。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孝泉。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3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9233.15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31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