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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凯与李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李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45号原告:陈凯,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秋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陈凯与被告李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凯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