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凯与李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李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45号原告:陈凯,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秋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陈凯与被告李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凯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