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齐陶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宜,执行董事。上诉人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48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为欠款纠纷,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本案为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多份载明内容为“今有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向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购买网布…”欠款单等证据材料及诉请,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绍兴梅瑟纺织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正确。上诉人遂平县鸿亿手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