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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兴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兴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06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初建民,系公司员工。被告白兴彭,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兴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