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兴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兴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06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初建民,系公司员工。被告白兴彭,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兴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