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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罗秋娥、田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娥,田智云,郑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秋娥。被执行人田智云。被执行人郑建新。申请执行人罗秋娥与被执行人田智云、郑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秋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智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秋娥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建新对上述款项在47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执行,被执行人田智云已履行9000元,郑建新已履行3000元,田智云继续按调解书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建新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对郑建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罗秋娥申请(2016)浙1123执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