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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利军与倪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军,倪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军。被执行人倪泉生。申请执行人赵利军与被执行人倪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3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