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803号原告赵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宋某,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东霞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辛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