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立勇与郑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勇,郑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376号原告:许立勇。被告:郑菊香。许立勇诉郑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许立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许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