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392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