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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392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