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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592号原告:朱某。被告:贺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