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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秦洪伟与皮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伟,皮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28号申请执行人秦洪伟,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皮仁杰,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秦洪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皮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1万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5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此案执行,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