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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孟庆彬与被执行人时连坤,李文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彬,时连坤,李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彬,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时连坤,男,1969年6月16日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文香,女,1971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彬与被执行人时连坤,李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时连坤,李文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彭 璐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