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邵建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535号原告:邵建涛,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XX,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涛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涛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元,由原告邵建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伟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