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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镇、杨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金镇,杨细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6813号原告: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成、简明照,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镇,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杨细玉,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35×××××26,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公司)与被告陈金镇、杨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明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镇、杨细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金镇、杨细玉立即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39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陈金镇、杨细玉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金镇、杨细玉立即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39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陈金镇、杨细玉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被告陈金镇向原告出具《结欠款凭证》,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陈金镇结欠原告货款139500元。该份《结欠款凭证》有被告陈金镇的签字确认。自被告陈金镇出具《结欠款凭证》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陈金镇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欠款系被告陈金镇、杨细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细玉应与被告陈金镇共同偿还。被告陈金镇、杨细玉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二份及结婚登记审查材料一份,以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夫妻关系;3.《结欠款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陈金镇结欠原告货款139500元。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结欠款凭证》上载明债权人姓名、款项性质及金额,落款处有被告陈金镇的签字确认,符合债权凭证的一般特征,二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采纳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分析原告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陈金镇结欠原告货款139500元之事实。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陈金镇因需向原告斯达公司购买料米。2015年10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陈金镇尚欠原告货款139500元。另查明,被告陈金镇、杨细玉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金镇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买卖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陈金镇在原告起诉催讨后仍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陈金镇经手对外所负的讼争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能够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知道对讼争债务与经手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事实,故该笔债务应依法确认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细玉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镇、杨细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被告陈金镇、杨细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少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