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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旗祥与陈建桥、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旗祥,陈建桥,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杜旗祥。被执行人:陈建桥。被执行人:明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桥、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桥偿还申请人货款297131元,迟延履行金571.97元(以29713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694元,执行费4457元,以上款项共计308853.97元。被执行人明超对陈建桥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陈建桥、明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桥、明超银行存款308853.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