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01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青路28号7门1-1。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秀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骏。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