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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东尼界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东尼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华、陈德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东尼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怡美8幢2层11卡,组织机构代码07026189-8。法定代表人:黄东。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中山东尼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界贸易公司)拖欠成琳、梁善英等13名员工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工资余款共511875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东尼界贸易公司于收到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全额支付成琳、梁善英等13名员工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工资共511875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东尼界贸易公司送达了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尼界贸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支付了梁善英、高敏莉等9名员工部分工资合计143562元,但未履行其余义务。经催告,东尼界贸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东尼界贸易公司支付梁善英、成琳等10名员工的工资余款共368319元。本院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监字[2015]第02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诗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