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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先术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先术,陈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号(银都家园)。法定代表人:陈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先术,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姗姗,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且对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共有的位于象山县蓬莱路64弄1号房屋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02.5元。2016年3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且对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共有的位于象山县蓬莱路64弄1号房屋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0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先术、陈珊珊名下共有的位于象山县蓬莱路64弄1号的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并且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若银行拍卖后,申请人请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