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新光与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李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光,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880号原告:张新光,1964年4月20日生出,现住石河子市。被告: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金沟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罗晓丰,职务,经理被告:李邦平,现羁押于博乐市公安局看守所。第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奎屯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永祯,职务,经理第三人:黄伟,1976年6月20日,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光申请撤诉,原告张新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张新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世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