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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泽琼诉被告梁宗萍、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琼,梁宗萍,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476号原告田泽琼,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梁宗萍,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王斌,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琼诉被告梁宗萍、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泽琼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宗萍、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泽琼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泽琼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