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泽琼诉被告梁宗萍、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琼,梁宗萍,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476号原告田泽琼,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梁宗萍,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王斌,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琼诉被告梁宗萍、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泽琼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宗萍、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泽琼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泽琼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