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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熊兵、万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熊兵,万玉友,喻满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340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法定代表人:陈跃,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连生,系该银行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熊兵,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万玉友,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喻满生,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被告熊兵、万玉友、喻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