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沪粤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利辛县沪粤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668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珏,该公司员工。被告:利辛县沪粤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林楚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沪粤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3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苗苗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