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字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字1712号原告:尹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冯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尹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其他诉讼费250,由尹某负担。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