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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欧阳国谦、欧阳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欧阳国谦,欧阳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申请执行人:欧阳国谦,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执行人欧阳秀明,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欧阳国谦,欧阳秀明计划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10179-1、B1017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欧阳国谦,欧阳秀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自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51850元及滞纳金。因义务人欧阳国谦,欧阳秀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为由,并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现行新政的特定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705号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条件成就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李 华 江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