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春阳、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阳,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祖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0502号原告何春阳。委托代理人蒋唐军,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被告孟祖平。原告何春阳与被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祖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何春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何春阳负担。审 判 长 徐 翠 英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吴文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巧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