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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戴虹、张胜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虹,张胜全,郝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戴虹,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人。被执行人:张胜全,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被执行人:郝飞飞,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虹与被执行人张胜全、郝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虹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腾执行员 胡均锁执行员 葛建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