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鄄城县信意加油站、王福林侵犯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鄄城县信意加油站,王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鄄城县信意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福林,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鄄城县信意加油站、王福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林在鄄二路南段路西有一套房产,房权证号:xxx**号。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鄄城县信意加油站、王福林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福林在鄄二路南段路西房产一套(房权证号: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