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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国会与罗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会,罗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761号原告:叶国会。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仕明。原告叶国会与被告罗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6日,被告罗仕明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国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罗仕明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