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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刚与施旻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刚,施旻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施旻赉。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马刚与被执行人施旻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246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施旻赉已履行部分付款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施旻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92464.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马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施旻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5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刚发现被执行人施旻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