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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沈颖与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白永祥,胡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963号原告沈颖,女,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白永祥,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被告胡文娟,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颖诉被告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颖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颖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沈颖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