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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起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住永仁县。被执行人起某某,男,住永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诉被告起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起某某赔偿周某甲经济损失25万元,现确定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15万元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绍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