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894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5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