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伟容与禤文强,严慧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容,禤文强,严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谢伟容,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7026。被执行人:禤文强,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7017。被执行人:严慧芬,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523。谢伟容申请执行禤文强、严慧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禤文强、严慧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伟容归还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执行人禤文强、严慧芬负担。因被执行人禤文强、严慧芬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伟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严慧芬有牌号为粤R小车一台,本院依法查封。另外,查明被执行人禤文强与案外人禤伟锋共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12号御景湖畔花园十一号楼17层01号房屋,该房屋已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严慧芬粤R小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禤文强与案外人禤伟锋共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12号御景湖畔花园十一号楼17层01号房屋已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冯瑞锋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